|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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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领航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立德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诺尔佳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市诺尔佳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立德电子有限公司返还订金347490元及利息(以347490为本金,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9月28日止;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诺尔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