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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履行期限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99238.38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02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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