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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4970.0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6042.2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0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702元(案件受理费2262元、鉴定费14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