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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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胥冼香、闵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12316.2元(452316.2元-4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相咸祥垫付款40000元; 三、驳回原告胥冼香、闵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8元,减半收取4854元,由被告相咸祥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08元。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