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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保全人***、***、***、***、盐城市美鹰鼎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20元,由申请保全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书面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