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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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宏淇食品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宏淇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746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的手续,逾期后果由原告承。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