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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文昌市会文镇官新村民委员会灶管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集体经济收益款3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文昌市会文镇官新村民委员会灶管一村民小组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75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07
发布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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