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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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华邦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白山市大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弘宝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87599.5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5元,减半收取3372元,由***负担779元,由吉林省华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