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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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华峰矿业有限公司 靖宇县丹鼎矿业有限公司 靖宇县北亚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与靖宇县丹鼎矿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12年6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 三、靖宇县丹鼎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购矿款970万元及利息(以97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四、***向靖宇县丹鼎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小营子铁矿的管理经营权; 五、***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靖宇县丹鼎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962.79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96962.79元,均由靖宇县丹鼎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