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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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质保金288420.29元,并以288420.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88.42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5元减半收取4583元,反诉费3932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