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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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9民初10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碧成,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成都奇捷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剑。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 负责人:邱杰。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 负责人:范丹彦。 原告***、***、***诉被告***、成都奇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银堂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雪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