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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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鑫源煤矿 威信县沟头矿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省嘉宁贸易有限公司 乐山市五通桥区鑫利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鑫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AJ80012019000566号)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7,395,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9月14日合计欠息125,673.92元,从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1月2日的利息,以本金7,3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54167‰计算;从2020年11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7,3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12505‰计算】; 二、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鑫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费17,5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四川省嘉宁贸易有限公司、威信县鑫源煤矿、威信县沟头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款项范围内向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67元,由乐山市五通桥区鑫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四川省嘉宁贸易有限公司、威信县鑫源煤矿、威信县沟头矿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