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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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英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326415.37元(利息支付至2018年10月30日),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对被告***的抵押房产(坐落于安丘市向阳路物资综合楼5号楼东4单元408室,鲁(2017)安丘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878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一处享有抵押权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张英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英追偿。 四、被告***、张英、山东黑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支出的律师费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8元,由被告***、张英、山东黑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