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天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天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325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元(已减半),由成都天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预交,成都天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