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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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钢材款3821317.6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016年6月2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为2001437.40元。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钢材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拖欠的钢材款3821317.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525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5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