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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5208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980600元; 三、驳回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5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1541元,由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负担11180元,由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3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073元,由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负担10293元,由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7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