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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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煜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佳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环球神州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宜宾煜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宜宾环球神州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共计3269408.3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64元,减半收取计220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082元,原告四川省宜宾环球神州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24.6元,被告宜宾煜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8957.4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