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保山市隆阳区小河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362141.80元(452677.25元×80%),扣除其垫付的各项费用112850.33元外,还应当支付给原告249291.47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保山市隆阳区小河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67901.59元(452677.25元×15%),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84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负担11908元,被告保山市隆阳区小河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