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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保山市隆阳区小河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362141.80元(452677.25元×80%),扣除其垫付的各项费用112850.33元外,还应当支付给原告249291.47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保山市隆阳区小河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67901.59元(452677.25元×15%),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84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负担11908元,被告保山市隆阳区小河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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