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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岢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阳泉佳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102240元。 二、驳回原告阳泉佳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宁夏禄广裕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127元,原告阳泉佳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77元。车辆损失评估费96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