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中格铜业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中格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00元,由被告贵州中格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当事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