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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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借款本金38,543.0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1,293.3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