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雁塔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雁塔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0000元,利息及罚息12703.97元,并自2019年12月20日起按照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以6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8.10‰计算,罚息以6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8.10‰加收50%计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27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二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承担的上述费用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