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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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被告巫溪县余家沟石材加工厂偿还的借款本金100万元,由被告巫溪县余家沟石材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给原告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由被告巫溪县余家沟石材加工厂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巫溪县余家沟石材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巫溪县余家沟石材加工厂依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而应履行的给付义务,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巫溪县余家沟石材加工厂追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90元,由被告巫溪县余家沟石材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