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房权证号:202房地证2015字第××号)、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滨路31号附86号(房权证号:202房地证2015字第××号)、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滨路31号附88号(房权证号:202房地证2015字第××号)、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滨路31号附89号(房权证号:202房地证2015字第××号)、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滨路31号附92号(房权证号:202房地证2015字第××号)商业房中价值4500000元的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