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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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龙共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龙共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分别为2018040304、2018072405、2018081702和2018083107的四份买卖合同中关于环氧树脂浇筑罐和变压法真空干燥炉两套设备及配件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江苏龙共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66074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货款6607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龙共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设备安装调试所支付的材料货款及人工费共计232736元。 四、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被告江苏龙共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编号分别为2018040304、2018072405、2018081702和2018083107的四份买卖合同中关于环氧树脂浇筑罐和变压法真空干燥炉两套设备及配件,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由被告自行拆取,原告应当予以协助;拆取所支出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五、反诉被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反诉原告江苏龙共真空技术有限公司货款8000元及违约金1600元,共计9600元。 六、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628(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0元,由被告江苏龙共真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3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龙共真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482元,由反诉原告江苏龙共真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457元,由反诉被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