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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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15,000元、利息15,511.82元(截至2020年10月20日),合计230,511.82元; 二、被告***支付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14‰计算); 三、被告***支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申请费1,665元; 四、被告***、马涛、***、张艳花、***、马晓艳、***、安晓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款项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