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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15,000元、利息15,511.82元(截至2020年10月20日),合计230,511.82元;

二、被告***支付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14‰计算);

三、被告***支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申请费1,665元;

四、被告***、马涛、***、张艳花、***、马晓艳、***、安晓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款项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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