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塔城地区福丽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额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给付利息26,112元,合计196,112元及自支付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期间本金17万元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塔城地区福丽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元,投递费100元,合计2,2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