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市房山塑料厂 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位于房山xx大街x号西北角房屋(面积1146平方米),并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每年22万元标准向北京市房山塑料厂支付占有使用费;如逾期未能按时腾退房屋按每平方米每天2.8元标准支付使用费。 二、驳回北京市房山塑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