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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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200元,利息38438.4元(83200元×15.4%×3,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日),合计121638.4元,扣减被告已付利息11300元,再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10338.4元,2020年9月2日至履行之日利息另计。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9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