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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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 二、被告***、赵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利息9.75万元及自2020年8月2日起至清偿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0元,原告***负担8,270元,被告***、赵淑兰负担7,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