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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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富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建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建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00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05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重庆建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元,原告***负担92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径付给原告,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