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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422民初2607号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城中镇明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729755993X。

法定代表人:唐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冬林,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案由:信用卡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11月9日。

开庭日期:2020年12月10日。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明农商行)诉讼请求:判决***偿还宁明农商行借款本金7998元及利息费8104.9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20日,归还时按实际天数计算),本息共计16102.9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3日,***向宁明农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联标准普卡。2017年9月13日,双方签订《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书编号为7256813601),《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领用章程(下称章程)》和《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下称领用合约)。经审批,宁明农商行于2017年09月21日给予***授信人民币8000元,发放卡种为信用卡银联标准普卡,卡号为:62×××20,年利率18%。该卡片于2017年10月3日激活后开始使用。截至2020年9月20日,***尚欠本金7998元,利息8104.9元,本息共计16102.9元。截至2020年9月20日,***已连续超过25个月未还欠款,从2018年8月***逾期起,宁明农商行客户经理通过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催收形式积极履行逾期催收义务,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答辩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查明事实:2017年9月13日,***向宁明农商行申请办理桂盛信用卡银联标准普卡,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书编号为7256813601),《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领用章程和《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2017年9月21日,宁明农商行给予***授信人民币8000元,发放卡种为桂盛信用卡银联标准普卡,卡号为:62×××20,年利率18%,该卡于2017年10月3日激活后开始使用。2019年5月22日,该卡停止计算利息。截至2020年9月20日,***已连续超过25个月未偿还欠款,尚欠本金7998元,利息8104.9元,经宁明农商行多次催收,***拒不偿还。

本院意见,***向宁明农商行申领桂盛信用卡银联标准普卡,双方之间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持卡消费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信用卡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宁明农商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8元及利息费810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本判决为一审终审。

审判员  农伟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怡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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