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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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北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按月利率9.3‰计算;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扣除已偿还利息2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