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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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 西安西众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陕01**民初23537号 原告: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治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锋。 被告:西安西众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货款42960.81元及损失费;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3日分别签订两次《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46218.06元。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器元器件,被告一直未付货款。后2020年7月24日双方进行对账,均在《应收账款询证函》盖章,确定被告欠其货款42960.8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到庭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安西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原告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货款42960.81元; 二、原告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逾期付款损失(2020年6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履行完上述付款义务,双方就此再无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付抒寰 书记员 罗雨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