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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

二、上杭县步云乡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03274.39元、利息128837.19元;并支付以2903274.39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85元,由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92元,上杭县步云乡人民政府负担3019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4585元,由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92元,上杭县步云乡人民政府负担301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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