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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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浙0402执25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