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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州市金天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青州市金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晓宇商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州市金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85313.03元及利息、罚息438601.61元(截至2020年5月28日的利息、罚息,之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青州市金天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山东晓宇商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州市金天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山东晓宇商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市金天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03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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