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壁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鹤壁市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淇县金帝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壁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款170.1758万元; 驳回原告鹤壁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33元,原告鹤壁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589元,被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8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