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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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企人力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张裕酒业营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91,081.0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3元,减半收取计3,166.50元(原告***已预交2,738元),由原告***负担295.50元,被告***负担1,22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644元。重新鉴定费2,2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