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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世纪昆仑商贸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与厦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AS2016-XSI422H的《船舶建造和销售合同》已于2018年11月21日解除;

二、本诉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厦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迟延支付的利息496973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厦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诉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厦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8755元、反诉受理费5266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受理费185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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