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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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城龙兴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北方星火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绵阳市众信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北方星火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货款244540元,并承担以24454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绵阳市众信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北方星火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货款49220元,并承担以4922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6元,由被告绵阳市众信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