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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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