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21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承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恒,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申请执行费3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主动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交纳案款共计250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