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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21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承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恒,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申请执行费3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主动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交纳案款共计250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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