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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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鹏众达物流有限公司 湖北川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鹏众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川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租金款项本金7305557.45元及利息(利息以原告湖北川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的各期租金为基数,自原告湖北川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各期租金之日起算,按相应标准计算,暂计至2019年12月18日为113014.76元,并继续以7305557.4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武汉鹏众达物流有限公司不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的给付义务,则被告***在被告武汉鹏众达物流有限公司未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不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则被告***在被告***未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川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778元,由被告武汉鹏众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