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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12305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金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7223.7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67223.7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72元,保全费3692元,共计8764元,由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6元,由成都金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4元,由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64元,由成都金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7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