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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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新乡市公立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6052.4元。 二、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6827.54元。 三、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垫付款758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