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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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信阳市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商城县腾达环保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市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信阳市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9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35万元从上述利息、违约金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商城县腾达环保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信阳市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信阳市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商城县腾达环保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