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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5641元(其中284641元支付给四原告、31000元支付给被告***);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9926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9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31元,由被告***负担3031元、由被告***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