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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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7413.96元。 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88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可通过本院案款专户进行过付,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户名:莘县人民法院;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8元,减半收取计1789元,由被告***负担1622元,原告***负担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