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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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 安钢职工总医院 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 安阳华飞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阳华飞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8,368.53元; 二、***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负担1,538元,安阳华飞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2,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